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时应该如何应对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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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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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当事人尤为重要,但如果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应该如何应对或救济呢?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一些可以参考或使用的方法。
1.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们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1.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法规对此内容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若对造价鉴定书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后,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应当退还。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2.当事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法规对此内容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具备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可以聘请具有专门造价知识的专家,代表当事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书向鉴定人质证,并就鉴定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当事人有关异议的处理规定
1.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鉴定事项等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请法院或通过鉴定人提请法院处理。2.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以便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得以解决。3.鉴定意见初稿完成后,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复核修改后再向法院出具正式的造价鉴定意见书。 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对此内容的规定
第5.2.1、5.2.3-5.2.6。
3.最高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规建的管理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20】202号)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2016】13号)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行为进行处理。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按照行业自律规定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行为进行处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接受有关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投诉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应受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书的投诉。
原因是《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